房屋买卖合同经常会发生各种的纠纷,其中就包括关于违约金过高的纠纷,那么对于这种纠纷可以进行起诉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问题处理是怎样的?
一、吉安合同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过高可以起诉吗
可以起诉。
如果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有异议,可以先以协商方式进行沟通,如果协商不成,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也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就要求应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违约金的调整体现了法院对合同自由的干预,法院对不合理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不仅能体现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亦能使违约方从高额且不合理的违约金责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二、吉安合同律师咨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问题处理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违约金做了如下规定:
(1)主张违约金的前提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司法解释确定计算标准。
(2)购房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3)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4)开发商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责任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说明了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前提下,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已付购房款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即上文中统称的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也就是说,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该条款是不能适用的。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了损失的计算标准,那么,权利人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损失的130%进行计算?换言之,损失的1.3倍作为请求依据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再明确一些就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是否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同时适用?笔者认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属于普通的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属于特别司法解释,根据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两者不能同时适用。
以上就是为您收集整理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如果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有异议,可以先以协商方式进行沟通,如果协商不成,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也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调整。如果您还有没有解决的问题欢迎您咨询
吉安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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